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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26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6618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債 務 人 蘇世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四湖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債務人於在監所之勞作金、保管金等債權並查詢勞保等。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有於上開四湖郵局金融機構設有存款帳戶之相關釋明文件,實際上與未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相同,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之1之規定,不予執行。並將其餘聲請執行之標的,移送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