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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626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賴雨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勞保、壽險保單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住所係於苗栗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