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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催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蘇秉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高朝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繼承人高朝(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民國115年3月9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高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高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高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高朝係單身榮民,不幸於民國115年3月9日亡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在臺留有遺產,為確保大陸繼承人之權益,爰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雅怡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