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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朱在相 對 人 王福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8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0月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同段65建號建物為擔保,設定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8年10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嗣後變更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亦已於108年11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1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大屯 269 13976.14 453600分之1079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