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潘宏朋相 對 人 張水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天羽交通有限公司、張哲穎、陳春美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6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天羽交通有限公司即榮懋交通有限公司、陳春美、張水昌、張哲穎等簽發面額31,270,00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僅獲部分清償,尚有22,540,000元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9月8日雲院仕非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土庫鎮 新南 161 618.00 全部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 新南段161地號 雲林縣○○鎮○○○路0○0號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99.67 二層99.67 三層73.18 272.52 陽台 9.34 全部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