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 請 人 勝憬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鎮綱相 對 人 周承風關 係 人 王正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丁軍廷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及基於票據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4年2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於114年3月7日變更權利人為聲請人,義務人為第三人丁軍廷,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關係人於114年2月19日簽發面額3,500,000之本票一紙,詎聲請人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2月11日雲院仕非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惟渠等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2月24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牛埔子 1284-1 1660 全部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牛埔子 1285 1660 全部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