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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 請 人 劉明霞

劉惠蘭相 對 人 葉周淑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97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2月3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975,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4年10月22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6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正心 76 2839.78 11分之1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正心 77 2885.56 11分之1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正心 78 6741.61 11分之1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正心 79 3473.69 11分之1 005 雲林縣 斗六市 正心 383 4523.39 1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