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相 對 人 高文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及設定權利範圍皆為12分之1),為債務人德北股份有限公司、羅進德、高雅亭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2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於113年5月10日將附表所示所有權權利範圍及設定權利範圍皆變更為60分之19。嗣債務人等積欠聲請人2,147,94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13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6月3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62號函通知相對人高文楷、債務人德北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羅進德、債務人高雅亭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嗣相對人高文楷、債務人高雅亭具狀表示: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因債務人於其主張金額後,已有部分清償,故該債權金額顯有錯誤,請本院查明實際債權餘額後再為裁定等語。惟係屬實體事項,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後於115年9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廟東 543 6.96 60分之19 高文楷現有權利範圍為30分之17,其中權利範圍60分之19准予拍賣。 002 雲林縣 北港鎮 廟東 547 100.1 60分之19 同上 003 雲林縣 北港鎮 廟東 549 48..72 60分之19 同上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62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224 廟東段547地號 雲林縣○○鎮○○路00號 2層磚造,住商用 一層49.28 二層48.46 騎樓14.74 112.48 60分之19 高文楷現有權利範圍為30分之17,其中權利範圍60分之19准予拍賣。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