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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泰崧代 理 人 鄭世脩相 對 人 陳智權即陳德昆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德昆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5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貸2,000,000元,並與第三人陳德昆於111年5月29日共同簽發面額2,000,000元之本票1紙,又第三人陳德昆於112年6月1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陳智權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屆期未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6月11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6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聲請。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6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樹子腳 1521 68.00 12分之1 002 雲林縣 莿桐鄉 樹子腳 1524 41.00 12分之1 003 雲林縣 莿桐鄉 樹子腳 1525 46.00 12分之1 004 雲林縣 莿桐鄉 饒平 503 1392.45 216分之11 005 雲林縣 莿桐鄉 饒平 504 2521.92 7884分之2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