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楊宗秦相 對 人 高吳採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高玉菁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於107年4月19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元,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詎自115年4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719,6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8月4日雲院仕非信決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函通知相對人高吳採屏、債務人高玉菁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均於115年8月5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18 14.12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3-23地號 002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19 37.37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3-17地號 003 雲林縣 古坑鄉 高林北 720 101.08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164-8地號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39 高林北段718、719、720地號 雲林縣○○鄉○○000號之2 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一層69.39 二層69.39 三層69.39 電梯樓梯間10.69 218.86 二層陽台 三層陽台 9.10 9.10 全部 重測前:高厝林子頭段239建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