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紀經明相 對 人 紀木生相 對 人 紀柏任相 對 人 林瑞生相 對 人 紀明輝相 對 人 紀進成相 對 人 林紀惠美相 對 人 紀蘅峮(即紀萬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萬成相 對 人 紀三山相 對 人 林榮玉(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白娥(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中順(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義雄(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瓊梅(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俊榕(即陳紀春盆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詹紀春貞相 對 人 紀春敏法定代理人 陳春蓉相 對 人 林坤邦(即紀春金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思汎(即紀春金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妙珊(即紀春金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昱伸(即紀春金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乃隼相 對 人 紀乃勍相 對 人 紀志煌相 對 人 紀成翰相 對 人 顧聖瑜相 對 人 紀威光相 對 人 林建价相 對 人 林久歆(即林培源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俐妙(即林培源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威汐(即林培源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姬貝(即林培源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蔡豐益相 對 人 蔡一正相 對 人 蔡勝宏相 對 人 蔡李雪相 對 人 蔡豐得相 對 人 蔡進春(即蔡裕良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林素芬相 對 人 鄭宗明相 對 人 李美雲相 對 人 紀進忠相 對 人 紀進村相 對 人 紀陳金治相 對 人 紀陳美鳳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斯聰相 對 人 劉霞相 對 人 紀冠宇相 對 人 紀富豪相 對 人 紀乃嘉相 對 人 紀藝翔相 對 人 陳紀碧霞(兼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黃話(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蓁蓁(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秀英(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陳桂(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紀豐淇(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惠興(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傳茂(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陳紀碧雲(即紀楊瑞花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紀昆標相 對 人 紀進財相 對 人 楊奉忠相 對 人 楊淑惠相 對 人 王俊生相 對 人 紀鄰居相 對 人 紀金源相 對 人 紀金𡍼相 對 人 王淑英相 對 人 紀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
62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參原判決附表八)所示比例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本院爰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均屬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是前揭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金額共計為236,520元如附表二所示,並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二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一(聲請人紀經明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127,720元 112.07.07預納 地政規費 4,150元 112.07.26預納 地政規費 83,000元 113.02.27預納 地政規費 21,650元 114.08.15預納 共列計 236,520元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及金額)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紀經明之金額(新臺幣) 1 紀經明 1000分之231 54,636元 2 紀木生 1000分之25 5,913元 3 紀柏任 1000分之21 4,967元 4 林瑞生 1000分之6 1,419元 5 紀明輝 1000分之5 1,183元 6 紀進成 1000分之13 3,075元 7 林紀惠美 1000分之34 8,042元 8 紀萬成 1000分之5 1,183元 9 紀三山 1000分之9 2,129元 10 林榮玉、陳白娥、陳中順、陳義雄、陳瓊梅、陳俊榕(被繼承人陳紀春盆) 1000分之5 (連帶負擔) 1,183元 11 詹紀春貞 1000分之5 1,183元 12 紀春敏 1000分之4 946元 13 林坤邦、林思汎、林妙珊、林昱伸(被繼承人紀春金) 1000分之1 (連帶負擔) 237元 14 紀乃隼 1000分之12 2,838元 15 紀乃勍 1000分之12 2,838元 16 紀志煌 1000分之5 1,183元 17 紀成翰 1000分之42 9,934元 18 顧聖瑜 1000分之12 2,838元 19 紀威光 1000分之7 1,656元 20 林建价 1000分之12 2,838元 21 蔡豐益 1000分之17 4,021元 22 蔡豐得 1000分之51 12,063元 23 蔡李雪 1000分之8 1,892元 24 蔡一正 1000分之43 10,170元 25 蔡勝宏 1000分之35 8,278元 26 林素芬 1000分之75 17,739元 27 鄭宗明 1000分之4 946元 28 李美雲 1000分之46 10,880元 29 紀蘅峮 1000分之5 1,183元 30 蔡進春 1000分之9 2,129元 31 林久歆 1000分之1 237元 32 林俐妙 1000分之1 237元 33 林威汐 1000分之1 237元 34 林姬貝 1000分之1 237元 35 紀陳金治 1000分之12 2,838元 36 陳紀碧霞 1000分之1 237元 37 劉霞、紀冠宇、紀富豪、紀乃嘉(公同共有) 1000分之5 (連帶負擔) 1,183元 38 劉霞 1000分之5 1,183元 39 陳紀碧霞、紀黃話、紀蓁蓁、紀秀英、紀陳桂、紀豐淇、紀惠興、紀傳茂、陳紀碧雲(被繼承人紀楊瑞花) 1000分之1 (連帶負擔) 237元 40 紀昆標 1000分之1 237元 41 紀進財 1000分之1 237元 42 紀進忠 1000分之7 1,656元 43 紀進村 1000分之7 1,656元 44 楊奉忠 1000分之1 237元 45 紀藝翔 1000分之16 3,784元 46 紀東茂 1000分之15 3,548元 47 紀陳美鳳 1000分之22 5,203元 48 楊淑惠 1000分之1 237元 49 王俊生 1000分之1 237元 50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00分之83 19,631元 51 紀鄰居 1000分之1 237元 52 紀金源 1000分之8 1,892元 53 紀金𡍼 1000分之1 237元 54 王淑英 1000分之23 5,440元 55 紀文正 1000分之25 5,913元 說明: ㈠各當事人應賠償聲請人紀經明之金額,其計算式為236,520元乘以各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