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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代 理 人 馮羿涵相 對 人 許宏維 住○○市○○區○○里○○街000號 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查其戶籍址在「桃園市○○區○○里○○街000號0○○○○○○○○)」,而其遷入中壢區戶政事務所前,其戶籍地址設在「桃園市○○區○○里○○街000號二樓」,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