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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建州相 對 人 邱碧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相對人處分土地、提存價金暨優先承買權等之存證信函,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除戶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邱碧花已於民國85年1月11日出境民國85年8月20日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有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明,相對人邱碧花確未居住在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號。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