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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陳德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如上開聲請之程式未具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5日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該通知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上開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答詢表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