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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6號115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黃彬墀兼相 對 人聲 請 人 黃永澤兼相 對 人相 對 人 黃國華相 對 人 黃語喬相 對 人 黃哲民相 對 人 黃惠敏相 對 人 黃銘旭相 對 人 林岳錡相 對 人 吳木樹相 對 人 黃麗珠相 對 人 林明紅相 對 人 吳佳盈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相 對 人 黃正中相 對 人 蔡泓宇相 對 人 蔡薰聿相 對 人 黃崑明相 對 人 黃正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港簡字第61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兼相對人黃彬墀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聲請人兼相對人黃永澤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二所載,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等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林岳錡提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本院爰僅先就上述金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是前揭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如附表一、二、三,並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四所示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一(聲請人兼相對人黃彬墀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3,640元 112.11.01預納 戶政規費 300元 112.11.15預納 地政規費 800元 112.11.15預納 地政規費 73,150元 113.06.17預納 共列計 77,890元附表二(聲請人兼相對人黃永澤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地政規費 23,150元 113.11.20預納 估價師估價費用 124,000元 114.12.12預納 共列計 147,150元附表三(相對人林岳錡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地政規費 1,000元 113.11.25預納 共列計 1,000元附表四(單位新臺幣)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面積1,839平方公尺土地之分割 當事人 原應有部分比例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賠償給付 黃彬墀之金額 應賠償給付黃永澤之金額 應賠償給付林岳錡之金額 吳木樹 5670分之375 5,151元 9,732元 66元 林明紅 公同共有5670分之375(連帶負擔) 5,151元 9,732元 66元 吳木樹 吳佳盈 黃永澤 3375分之1463 33,764元 63,787元 433元 黃崑明 3780分之109 2,246元 4,243元 29元 黃正祥 3780分之109 2,246元 4,243元 29元 黃麗珠 1890分之69 2,844元 5,372元 37元 黃國華 1890分之69 2,844元 5,372元 37元 黃語喬 公同共有3000分之109(連帶負擔) 2,830元 5,346元 36元 黃哲民 黃惠敏 蔡泓宇 6000分之135 1,753元 3,311元 23元 蔡薰聿 6000分之135 1,753元 3,311元 23元 林岳錡 6048分之445 5,731元 10,827元 74元 黃銘旭 480分之17 2,759元 5,212元 35元 黃彬墀 1890分之115 4,739元 8,954元 61元 黃正中 1890分之99 4,080元 7,708元 52元 說明: ㈠各當事人應賠償給付黃彬墀之金額,其計算式為77,890元乘以各當事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㈡各當事人應賠償給付黃永澤之金額,其計算式為147,150元乘以各當事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㈢各當事人應賠償給付林岳錡之金額,其計算式為1,000元乘以各當事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 ㈣當事人黃彬墀、黃永澤、林岳錡3人應自行計算抵銷之金額後賠償給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