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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林玉麟相 對 人 吳麗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25,889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訂,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原告林玉麟等、被告吳麗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9號民事簡易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縮減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9,餘由原告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因原告曾於115年2月10日為訴之聲明縮減及擴張,其中縮減部分參考原判決第3頁第2行至第15行,原告訴之聲明縮減其中4人共計285,339元,此縮減部分之裁判費經計算為3,090元,則此縮減部分裁判費依上說明,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不得列入計算,而擴張部分之裁判費已補繳,應列入計算。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即被告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未提出,本院爰僅先就聲請人即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除其中縮減部分裁

判費、郵資及匯款費用部分,依上說明,屬當事人自行負擔之部分,不得列入,其餘均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前揭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金額共計為43,880元【計算式:17,314元+4,756元+2,400元+210元+1,000元+1,200元+3,000元+2,000元+12,000元=43,880元】,並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59/100,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5,889元(計算式:43,880*59/100=25,889,小數點四捨五入),並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一(聲請人繳納):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裁判費 20,404元(應減去縮減部分之裁判費3,090元)=17,314元 113.11.4繳納 補裁判費 4,756元 115.3.13補繳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情查詢費用 2,400元 114.2.7繳納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病歷費用 210元 114.2.7繳納 二林基督教醫院病歷資料查詢費用 1,000元 114.2.10繳納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情查詢費用 1,200元 114.2.13繳納 嘉義區監理所車禍鑑定費 3,058元(其中郵資、匯款費共58元應予剔除)=3,000元 114.2.25繳納 交通部公路局鑑定覆議費 2,030元(其中匯款費30元應予剔除)=2,000元 114.4.24繳納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病情鑑定費用 12,030元(其中匯款費30元應予剔除)=12,000元 114.6.27繳納 共列計 43,88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