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蔡秋貴相 對 人 王永清相 對 人 蔡有朋相 對 人 鄭秋香相 對 人 蘇信忠相 對 人 蘇信男相 對 人 鄭懿君相 對 人 蔡政通相 對 人 鄭文皓相 對 人 程明琴(即程連芳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程青福(即程連芳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紀育相 對 人 程明尉(即程連芳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程宇壬(即程連芳之繼承人)相 對 人 程宇松相 對 人 蘇孟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訟必要之費用。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
3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全案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相對人即被告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相對人未提出,本院爰僅先就聲請人即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㈡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一所載,其中繳納日期在112
年2月7日之地籍圖謄本新臺幣(下同)80元,因屬起訴前當事人自行調閱提出,無關訴訟指揮產生之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應予剔除而不列入,其餘均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是前揭進行訴訟程序所必要之費用應列計之部分,金額共計107,922元如附表一,並依上開確定判決核算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附表一(聲請人蔡秋貴繳納):
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地政規費 80元 112.02.07預納(剔除) 2、裁判費 23,275元 112.02.14預納 3、戶政規費 255元 112.03.06預納 4、地政規費 (法院囑託勘查) 4,150元 112.03.06預納 5、地政規費 (法院囑託勘查) 16,000元 112.05.24預納 6、購買票品證明單 (繕本送達費) 456元 112.06.16預納 7、購買票品證明單 (繕本送達費) 456元 112.08.23預納 8、裁判費 (鑑定證人日旅費) 578元 112.12.05預納 9、購買票品證明單 (繕本送達費) 476元 113.09.02預納 10、購買票品證明單 (繕本送達費) 476元 113.11.06預納 11、地政規費 7,150元 114.02.13預納 12、地政規費 (法院囑託勘查) 1,650元 114.07.01預納 13、估價師估價費用 53,000元 114.12.15預納 共列計 107,922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當事人 負擔比例 (應有部分比例) 應賠償聲請人蔡秋貴之金額 備 註 1 王永清 12480分之228 1,972元 2 蔡有朋 24960分之1555 6,724元 3 鄭秋香 48分之5 11,242元 4 紀育 48分之3 6,745元 5 蘇信男 8分之1 13,490元 6 蘇信忠 8分之1 13,490元 7 鄭懿君 12480分之99 856元 8 蔡秋貴 24分之7 31,477元 原告即聲請人 9 蔡政通 24960分之1555 6,724元 10 鄭文皓 12480分之99 856元 11 蘇孟欽 8分之1 13,490元 12 程明琴 20800分之33 171元 13 程明尉 20800分之33 171元 14 程青福 20800分之33 171元 15 程宇壬 20800分之33 171元 16 程宇松 20800分之33 171元 說明:各當事人應賠償聲請人蔡秋貴之金額,其計算式為107,922元乘以各當事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