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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金瀧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冠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