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蘇林碧娥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蘇涵德
蘇千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2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全字第2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無誤,而兩造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調解成立而終結,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移調字第72號調解筆錄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案調解成立而終結為由,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