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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吳品慧即吳趇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吳趇與債權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91年度執全字第1305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茲因債務業已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

三、經查,訴外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下稱華僑銀行)前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吳健誠、吳章、吳趇之財產,經本院以91年度裁全字第2437號裁定准許在案,嗣華僑銀行聲請本院以91年度執全字第130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查封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吳趇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惟華僑銀行對於假扣押債務人吳健誠、吳章、吳趇之債權已於民國94年9月1日轉讓與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昌資產管理公司),有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公告附於本院91年度執全字第1305號執行卷可稽。是華僑銀行雖於96年間被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併購,嗣後花旗銀行之消費金融業務再於112年轉移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惟華僑銀行對於債務人吳健誠、吳章、吳趇之債權既已轉讓與新昌資產管理公司,顯見星展銀行並非假扣押債權之受讓人,則聲請人以星展銀行為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自有未合。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本件有何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等情事,則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