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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唐震遠相 對 人 梁坤賜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之115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後,然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和解,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據提出清償債務協議書影本為證,又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卷宗,查核屬實,則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之不變期間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心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