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 張錦華上列聲請人與與相對人施沛琳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上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另請併以書狀補正說明下列事項:㈠如何確認社群平台Threads之帳號:zhuang_ji0928之使用人
為「喜琳商店(莊記烤玉米)」?相對人為「施沛琳」?㈡聲請人之Threads帳號是否為「Micokura」?Threads帳號名稱
「wei_1998_wei」是否並非聲請人?證物一上之照片為聲請人於Threads帳號使用之照片?㈢證物一及證物二之發文日期為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