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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文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3 年度保險字第3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442 元,應徵收裁判費16,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復有上開欠缺,爰並命其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