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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專調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8號聲 請 人 許芳晨即 原 告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7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2,213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7元(計算式:3,320元-2,213元=1,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就加班費230,078元提出計算式,並應詳列加班時數及平均時薪,以及如何計算得出230,078元之總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