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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專調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黃統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73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8,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347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73元(計算式:2,020元-1,347元=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