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柳佾嬅代 理 人 曾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提出齊全下列理由三、四、五、六、七、八之證據文件繕本共3份。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勞動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聲明為: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7萬7,023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應提撥10萬2,204元至聲請人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帳戶。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7萬9,227元(計算式:77萬7,023元+10萬2,204元=87萬9,227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又本件調解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卻僅給付部分工資,聲請人應得請求給付補發36,300元(15300+9000+12000)」,然僅能勉強從聲證5辨識出應分別係指民國112年11月及12月、113年1月之部分。惟兩造間就每月工資於「勞動契約」係如何約定(請提出「勞動契約書」)?各該月份所應發給之工資為多少?所稱「底薪」2萬7,000元、2萬7,500元係從何資料而來?
四、再就加班費請求之部分,本件調解聲請狀之列表「嬅」欄位分別標示「8」、「1(黑底)」、「1(白底)」、「4H」分指何意?請補正提出說明。另「年份及月分」欄上方特別以「黑底」框框標示(如111年6月3、4、5日),又係指合意?請提出說明。
五、另本件調解聲請狀雖記載請求補提撥勞工退休金10萬2,204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記載詳如「附表一」,然狀內僅有提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未見有聲請人所稱之「附表一」,請補正提出該資料,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就勞退金未提撥之起迄期間,及主張之「各月份」之薪資數額何?如有各月「薪資單及領取明細紀錄」等資料,請一併整理提出(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並提出計算式。
六、本件調解聲請狀雖記載請求資遣費7萬2,910元,然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主張勞動契約是在何日終止?如係以寄發存證信函之
方式為意思表示送達而終止,有無該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㈡所主張事由發生之前6個月工資所算出之「平均工資」為3萬8
,206元之證據資料為何?並請提出各月份之「薪資單及領取明細紀錄」等資料(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
七、本件調解聲請狀雖記載請求給付失業給付損害21萬1,410元,然所主張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9,150元所依據之證據資料為何?並請提出各月份之「薪資單及領取明細紀錄」(證據請依先後次序排列並編頁)。
八、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1份,未符前揭規定,是請聲請人另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及齊全本裁定理由三、四、五、六、七、八之證據文件之補正狀繕本3份到院,以利本件能儘速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