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54號聲 請 人 黃冠正代 理 人 郭羿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醫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相對人博醫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僅於起訴狀記載相對人為博醫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記載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聲請程式不合法,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