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聲 請 人 紀美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一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並應提出下列理由二之證據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屬勞動事件法所稱之勞動事件,應先依勞動調解程序補繳聲請費。而依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內容,究係請求新臺幣(下同)53萬元或係106萬元,並無從認定,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用,茲命聲請人應補正其聲明(即本件請求之金額)。
二、又聲請人於聲請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4項定有明文。另請聲明人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資料:
㈠聲請人任職「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之工
作職務、內容與期間?所稱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侵害工作權益」具體內容為何?應「履行約定之承諾」之具體內容為何?「稅務捐贈」之具體內容為何?㈡聲請人請求「115年度應優先補(賠)償金額53萬元」之依據
為何?該金額如何計算出?㈢聲請人駐點「雲萱基金會」之原因為何?有無派令?駐點時
間起迄為何?具體工作內容為何?又聲請人請求講師鐘點費(36萬元)、臨時人力費用(15萬3,600元)、行政管理費(1萬6,400元)之依據為何?該等金額如何計算出?
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