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13號原 告 莊凱茵上列原告與被告鵝媽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65,781元(含加班費64萬1,234元+特休工資2萬2,267元+勞工退休金差額4萬2,690元+老年年金差額39萬3,840元+資遣費11萬5,750元+精神慰撫金25萬元=146萬5,78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465,78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699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精神慰撫金之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性質外,其餘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特休工資等部分共1,215,781元,原應徵裁判費15,77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516元(計算式:原應徵收15,774元×2/3=10,516元)。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183元(計算式:18,699元-10,516元=8,18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