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 告 陳雅婷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吉即阿吉蘭花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0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6,633元(含醫療費用11萬0,617元+看護費用7萬2,000元+薪資補償22萬4,016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80萬6,6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806,633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補償工資224,016部分,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範疇,而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127元(計算式:原應徵收3,190元×2/3=2,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603元(計算式:10,730元-2,127元=8,60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