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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勞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丁丞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賴建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對相對人之具體原因事實,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暨齊全證據文件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或影本共4份,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款、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第18條第3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應依法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請求相對人依法支付資遣費部分,依其調解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100,000(拾萬元整)」,應可認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付之資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聲請費。則本件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次查,聲請人於書狀雖略載:因原案場消失,但雇主要將聲請人調動至臺南案場,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家庭利益,聲請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於民國115年4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然聲請人並未具體記載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僱傭關係之起迄期間為何?聲請人迄至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止之工作年資、資遣費年資為何?每月工資之金額為何?如何算出聲請人主張之資遣費金額?何時收到調動通知?如何確認有於薪資單扣除請假費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每月工資及任職期間如何證明?何時收到調動通知之證明?所稱扣除請假費用之薪資單?)。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具證明原因事實之證據,及說明所提證據之待證事實為何,且應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4份到院(相對人2份、調委2份),以供調解委員進行實質之調解程序。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