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執事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許家滉即建邦企業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俊龍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