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 告 吳振興被 告 吳振輝
吳振郎吳美英
廖吳美枝吳美華吳明文
蔡錦生
蔡素蘭
王蔡秋密吳益良
吳益蘭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發被 告 蔡錦發
洪吳割
丁瑞斌丁英哲丁昱愷
林日新林振旗
林振聖
林經國
林昆民
林慧君謝 却
吳志青
吳志政吳彩聿吳木枝吳木榮
吳時雨
鄭昇曜鄭盛元
鄭秀玉
鄭淑錦吳 桂廖啟翔
廖啟盛
廖佑慈
吳林阿碖
吳世欽
吳界盛吳淑蓮吳周美雲
吳嘉偉
吳嘉雄
吳英琴吳紀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吳漢所遺如附表二之遺產(即本院民國114年度存字第57、58、59、60、61、62號提存金額共新台幣1,839,661元及提存期間之利息)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台幣2,2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洪吳割、吳時雨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吳漢於民國42年5月16日死亡,兩造分別為其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權利,分別如附表一、三所示。又被繼承人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遺產,經不動產共有人訴請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分割共有物,命其他共有人以現金補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確定在案,而該案補償價金即如附表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應補償金額及經提存金額」欄所示,業於114年2月6日分別經本院提存所114年度存字第057、058、059、060、061、062號提存書提存在案。且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訴請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除洪吳割、吳時雨對原告主張之方割方法無意見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節本(代位申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57、58、59、60、61、62號提存書、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除戶全部)及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異動索引等件為證,兩造既為系爭提存物之公同共有人,則領取系爭提存金之債權應屬於兩造公同共有,且依該債權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於起訴前復因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則原告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以裁判分割之,自無不合。兩造既為上開提存物之公同共有人身分,依據公同共有人關係而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即系爭提存物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請終止渠等間就上開提存價金之公同共有關係,並請求分割上開提存價金,參酌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㈢末查,系爭提存物為金錢,關於分割之方法,原告主張按逐
筆提存金額依法定應繼分計算分割後每個共有人之分配金額(受補償金額),惟本院認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配並無困難,並無詳細記載分配金額之必要,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本應認由兩造依其提存物分配比例分擔,始為公平,惟原告於起訴狀內既已敘明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自應尊重其意思,爰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並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法官
法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湘翎【附表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子女 孫子女 曾孫子女 玄孫子女 吳漢 42.5.16亡 配偶 吳黃玉 10.3.10亡 【長子】 吳富 60.3.17亡 配偶 吳姚藩 60.8.29亡 【長子】 吳公藏 103.12.29亡 配偶 吳丁牽 103.11.18亡 【長子】 吳振輝 【次子】 吳振郎 【長女】 吳美英 【次女】 廖吳美枝 【三女】 吳美華 【次子】 吳火炎(絕嗣) 21.4.17亡 【三子】 吳明文 【四子】 吳明筆 34.6.25亡 【五子】 吳忠尉(無繼承權) 42.3.20出養 【長女】 吳氏前(絕嗣) 20.9.9亡 【次女】 蔡吳草 100.2.5亡 配偶 蔡瑞堂 105.10.29亡 【長子】 蔡錦文(絕嗣) 43.10.12亡 【次子】 蔡錦生 【三子】 蔡錦發 【長女】 蔡素蘭(拋棄對蔡瑞堂之遺產繼承權) 【養女】 王蔡秋密(拋棄對蔡瑞堂之遺產繼承權) 【三女】 洪吳割 【四女】 吳綾玉 105.2.24亡 配偶 丁慶三 99.11.7亡 【長子】 丁瑞斌 【次子】 丁英哲 【三子】 丁瑞峰 103.11.21亡 配偶(無繼承權) 陳世萍 【長子】 丁昱愷 【五女】 吳文子(絕嗣) 30.4.29亡 【六女】 林吳秀雲 107.3.21亡 配偶 林日新 【長子】 林振旗 【次子】 林振聖 【三子】 林經國 【四子】 林昆民 【養女】 林慧君 【次子】 吳等(絕嗣) 4.9.30亡 【三子】 吳竹糧 68.8.6亡 配偶 吳王春桃 66.6.25亡 【長子】 吳武男(絕嗣) 30.10.8亡 【次子】 吳竹根(絕嗣) 33.1.1亡 【三子】 吳武雄(母為王蔭) 87.10.28亡 配偶 謝却 37.7.24亡 【長子】 吳志青 【次子】 吳志政 【長女】 吳彩聿 【四子】 吳木枝 【五子】 吳木榮 【六子】 吳時雨 【長女】 鄭吳金井 109.4.17亡 配偶 鄭添財 99.8.18亡 【長子】 鄭森華 50.4.23亡 【次子】 鄭昇曜 【三子】 鄭盛元 【長女】 鄭秀玉 【次女】 鄭淑錦 【次女】 吳金媛(絕嗣) 37.1.1亡 【次女】 吳桂 【養女】 廖吳梅蘭 52.4.16亡 廖進壽(無繼承權) 【長子】 廖俊發 109.8.29亡 配偶 許碧雪(歿) 【長子】 廖啟翔 【次子】 廖啟盛 【長女】 廖佑慈 【四子】 吳水沯 92.5.22亡 配偶 吳蔡清花(歿) 【長子】 吳清德 110.12.31亡 配偶 吳林阿碖 【長子】 吳世欽 【次子】 吳界盛 【長女】 吳淑蓮 【長子】 吳忠川 100.10.9亡 配偶 吳周美雲 【長子】 吳嘉偉 【次子】 吳嘉雄 【長女】 吳英琴 【次女】 吳紀靜 【三子】 吳杉明 85.7.1亡 配偶(無繼承權) 曾蘇華 【長子】 吳益良 【次子】 吳益蘭 【四子】 吳振興 【長女】 吳柿子(絕嗣) 31.10.9亡 【長女】 吳氏守(絕嗣) 民前3.3.15亡 【次女】 吳氏甲(無繼承權) 11.10.10出養【附表二】被繼承人吳漢之遺產編號 不動產標示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應補償金額及經提存金額(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979,796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57號)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425,778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58號)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86,818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59號)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4,093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60號)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0,712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61號)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322,464元 (提存案號:114年度存字第62號)【附表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1 吳振輝 1/90 2 吳振郎 1/90 3 吳美英 1/90 4 廖吳美枝 1/90 5 吳美華 1/90 6 吳明文 1/18 7 蔡錦生 3/180 8 蔡錦發 3/180 9 蔡素蘭 1/90 10 王蔡秋密 1/90 11 洪吳割 1/18 12 丁瑞斌 1/54 13 丁英哲 1/54 14 丁昱愷 1/54 15 林日新 1/108 16 林振旗 1/108 17 林振聖 1/108 18 林經國 1/108 19 林昆民 1/108 20 林慧君 1/108 21 謝却 1/78 22 吳志青 1/78 23 吳志政 1/78 24 吳彩聿 1/78 25 吳木枝 2/39 26 吳木榮 2/39 27 吳時雨 2/39 28 鄭昇曜 1/78 29 鄭盛元 1/78 30 鄭秀玉 1/78 31 鄭淑錦 1/78 32 吳桂 2/39 33 廖啟翔 1/117 34 廖啟盛 1/117 35 廖佑慈 1/117 36 吳林阿碖 1/48 37 吳世欽 1/48 38 吳界盛 1/48 39 吳淑蓮 1/48 40 吳周美雲 1/60 41 吳嘉偉 1/60 42 吳嘉雄 1/60 43 吳英琴 1/60 44 吳紀靜 1/60 45 吳益良 1/24 46 吳益蘭 1/24 47 吳振興 1/12 合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