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程苹睿相 對 人 程棠懋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該規定,僅於家事訴訟事件方有準用,家事非訟事件並不在準用之列,此有家事事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規定可據。是於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而聲請假處分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本案事件為選任遺囑執行人等非訟抗告事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家事非訟事件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假處分之相關規定,故聲請人本件聲請保全處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黃瑞井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