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暫時處分115年度家暫字第23號聲 請 人 譚〇德相 對 人 譚〇珠關 係 人 譚〇〇英上列當事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3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禁止相對人譚〇珠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譚〇德及相對人譚〇珠分別為關係人譚〇〇英之長子、長女,關係人譚〇〇英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間起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詎相對人趁關係人譚〇〇英精神、智力退化之際,私自將關係人譚〇〇英名下之存款及房產移轉至其個人名下,又聲請人於115年3月17日聲請對關係人譚〇〇英為監護宣告,現由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73號受理中,然相對人竟私自帶走關係人譚〇〇英並切斷與家屬間之聯繫,拒不配合相關鑑定程序,顯然規避其法律責任,是相對人受贈取得原屬關係人譚〇〇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趁關係人譚〇〇英患有前述精神疾病而對於財產之管理、處分能力顯有不足,有損及關係人譚〇〇英權益之虞,倘相對人再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應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爰聲請禁止相對人於前述監護宣告事件程序終結前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揆諸前揭條文,可知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為之。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此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三、又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㈠、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㈡、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㈢、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㈣、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㈤、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此觀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規定自明。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關係人譚〇〇英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而聲請對關係人譚〇〇英為監護宣告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監宣字第73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前述監護宣告事件聲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於本院前述監護宣告事件裁判確定前,自得聲請定暫時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趁關係人譚〇〇英精神、智力退化之際,私自移轉關係人譚〇〇英名下財產至其個人名下部分,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可以證明,互核前述監護宣告事件卷附之高雄市地籍異動索引以觀,可見關係人譚〇〇英係於103年1月22日買受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關係人譚〇〇英於104年4月間經診斷老年失智症而至若瑟醫院門診追蹤治療,其認知功能減退,卻於113年5月2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之事實,堪認聲請人所為主張尚非無據。本院審酌關係人譚〇〇英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究竟已否達於應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程度既尚在本院調查中,為避免相對人就其受贈自關係人譚〇〇英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不當處分,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損及關係人譚〇〇英之財產權益,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3號監護宣告事件撤回、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自有暫時限制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確有必要性及急迫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庭柔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高雄市 岡山區 岡山段 630-17 57 1/1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2380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總面積:187.84 一 層: 44.80 二 層: 44.80 三 層: 44.80 四 層: 22.00 防空避難室:31.44 陽台:6.48 1/1 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建物共有部分:岡山段2391建號(面積:153.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