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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林士凱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因被告代理人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辯論期日當庭多次為不實之指控與陳述,且其內容已涉原告及原告代理人之名譽,為核對法庭筆錄並整理訴訟主張,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並保護自身名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