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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謝文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國家賠償事件涉訟(本院115年度國字第1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目前經濟狀況拮据,每月收入僅能勉強維持個人及家庭基本開銷,實無餘力負擔本件訴訟所需繳納之裁判費用,若強行支出,勢必將對聲請人及其家庭之生計造成重大困難,為此,謹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聲請人確屬無資力之情況,且本件國家賠償之起訴,證據確鑿,原告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按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然而,依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名下有一台機車、一台汽車,且113年度有自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銀行)取得新臺幣200元,足認聲請人並非全無資力之人,況聲請人(76年次)目前約39歲,正值壯年,而其於將來銀行尚有美金、歐元、日幣等多個外幣帳戶,亦有遊戲扣款之交易紀錄,有將來銀行民國115年4月2日將(作查)字第1151700134號函在卷可憑,顯然依聲請人之智識能力,並無缺乏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能力之情形,是依聲請人前述財產及經濟信用狀況而言,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