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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奇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