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奇峯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一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用狀況,並廣納熱心教育捐助者,以建立更完善制度,經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第9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雲林縣政府民國115年1月15日府教社二字第1150001090號函等為憑,堪信為真實。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核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董事長任期屆滿之連任規定,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之變更,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並參酌財團法人北港高中文教基金會之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審議後就上開修正條文業已表示許可變更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足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