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禎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
設雲林縣○○鎮○○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84年10月2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嗣於114年12月20日召開第十三屆第七次董事會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議程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申言之,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其中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第5條、第9條、第10條,係關於董事選聘方式、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出席方式(允許視訊)之修訂,並增設副執行長及規範榮譽顧問及顧問之選任方式,事涉董事會成員組成、董事會召開方式與董事會之職權;第6條係增設監察人職位,並規定聘任資格、選任程序、職權範圍及任期等事項,均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附件修訂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內容」第7條至第8條、第11條至第17條,僅係條號之改列,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鳳附件:財團法人虎尾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