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蔡照崧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萬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萬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五至十一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萬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15年5月20日第7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函、第7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擬修訂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90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5至11條所示
部分,分別係關於董事名額、任期、資格、董事會職權、董事長選任、代理、董事會召集、議案及重要事項決議門檻、會計制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等事項,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前揭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即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第1至4條、第1
2至14條所示部分,僅係涉及法人名稱及法源依據、宗旨及目的事業、主事務所、捐助財產、賸餘財產歸屬、法令補充適用等事項,屬於增加、酌修文字、明定核心業務等,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件: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萬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