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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元彬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莉附表:

㈠繳納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2,000元 (必要費用部

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依消債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請以本件聲請日民國115年9月30日為基準日做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陳報)。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收入明細清單。

㈣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於114年普發之現金1萬元?如有,應列入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是否有漏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如有,請補正債權人清冊。

㈥聲請人是否有因本人或受扶養人提供帳戶資料予第三人之行為

,致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之債務?是否有漏列損害賠償債權人之情形?如有,請補正債權人清冊。

㈦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費用金額如已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標準,應依同條第3項後段規定提出相關證明。

㈧受扶養人如仍在就學中,請陳報其等就學證明。如已非就學中

,請陳報其等是否已經從事工作而有所得?並說明其等仍有受扶養必要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

㈨陳報自113年9月30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㈩陳報自113年9月30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基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

券、E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

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

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資料。陳報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