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順好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莉附表:㈠繳納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2,000元 (必要費用部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陳報聲請人就四湖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是如何取得?又其
目前市價金額為若干?㈢陳報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迄至115年10月6日期間所得收入之數
額、來源及種類?是否有領取政府於114年間之普發現金1萬元?㈣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在工作?如有,從事何項工作?每月工作所得為何?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資料。
㈤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之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商業保險?
如有,請陳報其投保公司、投保保單名稱、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等資料。㈥陳報自113年10月7日起至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及證券帳戶資料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㈦陳報自113年10月7日起至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基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上開各項補助,亦請分別註明。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㈨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
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
,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之姓名、年籍及聯絡方式等資料。陳報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