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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凱岷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莉附表:

㈠繳納更生程序之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必要費用(

郵務送達費)3,000元(必要費用部分,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詳列財產名稱、性質、特徵、數量、

所在地、有無經另案查封或扣押。如果無任何財產,亦請註明。

㈢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期間所

有收入之種類、來源、期間、數額,並說明於114年間是否領取政府發放之普發現金10,000元。㈣提出聲請人115年5月至10月之每月薪資收入明細清單。

㈤提出受扶養人何○○之財產歸戶資料,並提出其有受扶養必要之相關證明。

㈥陳報聲請人除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請一併補正於債權人清冊;如無,亦請陳明。

㈦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㈧依聲請人先前提出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

前置協商而與債權人成立還款協議,惟目前已毀諾,請說明該協議內容,及聲請人未能依該協議還款與毀諾之原因。

㈨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之身分為自己或受扶養人投保商業保

險?如有,請陳報其投保公司、投保保單名稱、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金額等資料。㈩陳報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帳戶資料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陳報自113年10月12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台塑六輕敦親睦鄰基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

券、E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

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於他人名下之

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資料。

陳報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

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