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陳孟宏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惠鳳

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切結書,切結聲請人「因左手食指、中指、

無名指前段均截肢,並無正職工作,目前為臨時工,工作內容為幫忙開貨車載運蔬果,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等語。請聲請人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

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阿哥哥服飾店」之負責人,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112、113年度各有48,435元之營利所得。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115年1月11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㈣聲請人曾擔任「阿哥哥服飾店」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更生前1

日前5年內(即110年1月12日至115年1月11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1月1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⒈車牌號碼:0000-00(日產廠牌、2000年出廠)⒉車牌號碼:00-0000(中華廠牌、1992年出廠)⒊車牌號碼:000-0000(光陽廠牌、2016出廠)(其中關於前開編號⒈、⒉車輛,聲請人雖陳報『早已報廢無

價值』,為何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仍有前開2輛汽車之記載?)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臺中市潭子區)、居所地(雲林縣

斗六市),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訂有房屋租賃契約?若有,請一併提出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陳報有無領取房屋補助?請釋明聲請人戶籍地(臺中市潭子區)與居所地(雲林縣斗六市)

不符之原因?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