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韋丞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莉附表: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聲請人於114年是否有領取政府普發之現金10,000元?如有,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欄記載為0元,是否有誤?㈢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關於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債權記載「有
」擔保或優先權,其擔保或優先權之內容為何?㈣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債務人?如有,請詳列其姓名、住所及債權或債務金額。
㈤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㈥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何處?擔任何職務?每
月薪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㈦陳報聲請人服刑期間,受扶養人林○旋、林○凱之扶養費由何人
負擔?㈧陳報自113年9月8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陳報自113年9月8日起至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㈩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說明其保險名稱、保險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
券、E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
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
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加密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
,請陳報其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
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包括但不限於:處分財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受清償、受賠償或保險理賠、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