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品藝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表:

㈠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為農保、漁保、公保亦應提出相關證明)、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新申請受扶養人周○均、周○廷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㈤陳報受扶養人周○均、周○廷之扶養義務人(指法定之扶養義務

人,非僅指實際負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聲請人給付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身分關係應以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如未同住,給付扶養費係匯款,提出匯款證明,如係現金交付,應由受領人出具證明文件)。㈥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即112年10月22日起,下同)內所得(包

括海外所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免,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

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行號或機關、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

薪資結構及數額(遭強制執行或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是否領有績效、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公司行號或機關出具之在職證明。

㈧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如有從事其他兼職工作,應說明平均每月兼職收入為何。

㈨如現每月薪資或工作收入未達最低工資,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

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㈩聲請人如領有專技執照、技術士證照、職業駕駛執照、其他專

業資格認證,應提出證明影本。提出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

等3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或存摺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

說明本件聲請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

等3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等3人之「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及繳納方式、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等3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等3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

、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周○均、周○廷等3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機車、珠寶金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