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吳珮儀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後」申請之下列文件原本(勿用影本代替):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⒉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⒊最新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記事欄勿省略)。
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⒌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9月至115年2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呂○○」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3年3月18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㈤提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呂○○」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楊○○」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呂○○」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提出「受扶養人呂○○」「裁定送達後」申請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113年、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說明受扶養人呂○○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
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呂○○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該房屋之
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釋明陳報為何聲請人戶籍地(雲林縣○○○○○○)與住所地(雲林縣
○○○○○○)不符之原因?聲請人目前設籍於「雲林縣○○○○○○」,請釋明既然聲請人主張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還需要另外支出8,000元房租,於戶籍地之外另外再承租房屋(雲林縣○○鄉○○村00號)之必要?依聲請人提出目前居所地之住宅租賃契約書(雲林縣○○○○),該
租約已於114年11月1日屆滿。請查明是否有續租?若有,請提出最新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依聲請人於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聲請人為6
4年生,謄本上記載有『長子呂○○』(82年生)。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呂○○」「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