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游珮慈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許利郎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係受僱他人,
應陳報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民國113年3月19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㈥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5年度為29,500元),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㈦聲請人之子女皆已成年,請說明其子女之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
若干?是否有給付孝親費給聲請人?㈧提出113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113年3月19日起迄今,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配偶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投保查詢單」,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
TF、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配偶,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名牌精品包包、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
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
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
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提供之聲請狀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確認後再行陳報債權人清冊:
⑴聲請人陳報勞保紓困貸款之債權人為臺灣土地銀行,惟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於調解時陳報其才是實際債權人,且該筆債權乃不參與更生之債權,請確認後再陳報。
⑵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陳報對聲請人有
受讓自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債權,何以未見聲請人提出?⑶依聯徵中心報告,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有受
讓自慶豐大同之債權,何以在聲請更生時未見聲請人提出?⑷聲請人於調解時原列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後於聲請更生時卻改列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請說明原因為何?說明欠款之金錢去向及用途,並說明為何去做與實際收入顯不相當之借貸行為。
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顯示,聲請人自111年起即有保險費之
支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明知有保單尚未陳報?聲請人應說明現居住之處所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每月是否支付租金?如有,係由何人支出,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說明在113年聲請更生後復又撤回聲請之理由(本院113年消債更
字第162號)?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小於必要支出,如何確保後續能如期
履行更生方案?可否覓得他人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