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劉丕信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調解不成立,迄於115年4月13日(本院收文日期章:115年4月13日)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裁定送達後」申請之下列文件: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勿用影本代替)。⒉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勿用影本代替)。
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原本(勿用影本代替)。㈢請聲請人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另請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
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0月起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3年4月1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㈤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車牌號碼:NDR-3378(三陽廠牌、2020年出廠)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結案日期:109/11/10」。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51條第7項: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山當舖」之債務,是於何時成立?該筆債務是做何目的之使用?請聲請人提出住所地『完整』之住宅租賃契約書(斗六市○○路○段0
00○0號)影本(因聲請人僅提出部分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據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若有,請陳報每月領取之金額為若干?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